導讀:杭州女童墜亡案宣判:保姆獲緩刑 真相曝光簡直太驚人了 。2023年5月18日上午9時40分,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秀芳過失致人死亡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吳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而后,吳秀芳至樓上等處找尋陳某某,其間將陳某某走失情況電話告知陳某某之父陳某江。陳某江在小區內找尋,后在2樓平臺找到陳某某并送醫搶救。陳某某因顱腦外傷、失血性休克等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吳秀芳主動向至現場排查的民警表明身份并說明其將陳某某遺留電梯內等情況,又趕至醫院了解搶救情況,后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法院審理認為,吳秀芳作為受雇照看幼兒的專職保姆,負有對幼兒生命健康安全的看護責任,但其于晚上8時許帶幼兒進入電梯后,先是顧自瀏覽手機,在電梯到達1樓后,未采用控制電梯門讓幼兒先出電梯或以手牽、懷抱等方式確保幼兒安全離開電梯,而是自己先走出電梯,導致幼兒被單獨滯留在電梯內。
吳秀芳明知對幼兒而言電梯為較大風險場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將幼兒單獨滯留在電梯內,以致發生幼兒單獨走出電梯并爬窗墜樓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訴機關指控吳秀芳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吳秀芳因過失犯罪造成1名幼兒死亡,致當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給其家人造成心理創傷,應依法懲處。
綜合考慮本案存在窗臺高度偏低、無防墜裝置等客觀因素,以及吳秀芳在發現被害人未出電梯且電梯門即將關閉時,用滑板車試圖阻擋電梯門關閉,未果后在電梯外言語安撫被害人并按電梯按鈕試圖打開電梯門,后參與找尋等具體情況,可認定犯罪情節較輕。
吳秀芳在公安機關上門排查時主動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吳秀芳犯罪后認罪悔罪,無犯罪前科劣跡,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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