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清潔工躺車庫被碾身亡司機申請國賠 真相曝光簡直太驚人了。河南安陽一名68歲物業清潔工中午躺在小區地下車庫甬道午睡休息時,被車碾壓身亡,司機張海巨被控過失致人死亡。
法院認為,張海巨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駕駛車輛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張海巨無罪。
一審無罪后,司機申請國家賠償近66萬元
無罪判決后,張海巨決定申請國家賠償。
前述《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申請人張海巨2021年9月30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湯陰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對申請人張海巨批準逮捕,后于2021年11月19日起訴指控申請人張海巨以過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沒有對視線不好的路況盡到提前觀察的義務將躺在進入車庫甬道的被害人張某青碾壓致死,以張海巨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為由,向湯陰縣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張海巨。2022年10月20日,湯陰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張海巨無罪。
鑒于以上案件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的規定,申請人有權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申請人張海巨從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湯陰縣人民檢察院2021年10月14日對申請人張海巨批準逮捕,再到2022年9月30日申請人張海巨被湯陰縣人民法院變更強制措施從看守所釋放,累計侵犯人身自由366天。該案具體賠償請求及項目,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59901.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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