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試管失敗醫院拒絕返還夫妻胚胎 為什么會這樣?張某(妻子)、李某(丈夫)夫婦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到醫院進行助孕治療。經與醫院協商,張某及李某與醫院簽訂了《試管嬰兒簽約治療協議書》。
張某認為
醫院兩次移植胚胎都沒成功,還剩下一枚胚胎,應該返還,以便自己更換醫院進行手術。
醫院認為
冷凍胚胎的移送、接收、使用均有嚴格的技術條件限制和法律法規約束。醫療機構有相應設備、技術、制度流程等保證冷凍胚胎的安全性,患者自行保存、轉運可能會對胚胎帶來風險,因此拒絕返還。
法院審理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原告夫妻在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胚胎的形成源于夫妻雙方精子卵子的結合,包含夫妻雙方的遺傳基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和情感屬性,夫妻雙方對胚胎天然地享有專屬性權利;
上一篇:重慶一消防員考上清華大學研究生 消防員有時間和精力學習嗎?
下一篇: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