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女子試用期上班遲到25次被辭退 到底是什么情況?畢業季已過,不少畢業生找到了工作,正處試用期。當用人單位遇到勞動者的工作態度不符合要求時,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合同?近日
畢業季已過,不少畢業生找到了工作,正處試用期。當用人單位遇到勞動者的工作態度不符合要求時,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合同?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多次遲到被公司解雇,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法院認為該裁決法律適用錯誤,最終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周某初入職場,在某通信公司尋求到了一份朝九晚六的工作,每天可以午休一小時,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周某工作了近兩個月,以為可以順利轉正,結果卻收到了一紙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是試用期內多次遲到違反考勤制度。周某認為公司故意找茬,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公司應向周某支付賠償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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